蒋来用(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廉政研究室主任)
2016年08月29日08:38 来源:中国青年报
■近年来反腐风暴波澜壮阔,强力反腐深得民心。然而,与此同时社会上也有一种说法:主张赦免腐败……对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有必要在理论上给予澄清,政策上更应有针对性地解决。
近年来反腐风暴波澜壮阔,强力反腐深得民心。然而,与此同时社会上也有一种说法:主张赦免腐败,认为腐败存量十分巨大,不赦免解决不了;腐败分子是特殊利益集团,不特赦会阻碍改革;腐败是制度造成的,特赦腐败合乎情理;很多腐败没被追究,事实上已经存在赦免。
笔者认为,对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,有必要在理论上给予澄清,政策上更应有针对性地解决。
“赦免腐败论”站不住脚
所谓“腐败存量十分巨大”,这个假设扩大了腐败犯罪的范围。腐败犯罪都是故意行为,贪污贿赂罪是典型的腐败犯罪,但渎职犯罪则是过失行为,并不是腐败犯罪。如将腐败犯罪理解为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,腐败犯罪人数会大幅增加。另外,这个假设将严惩腐败与清除腐败“画了等号”。腐败是私有制的产物,只要国家和阶级社会存在,腐败就不会消除。任何国家都存在腐败黑数,但腐败黑数到底有多大,各国都没有准确的尺度来测量。
“特赦腐败”其实只是表面上掩盖腐败或将腐败“染白”而已,实质上并不可能带来太多的变革,改革的阻力和障碍依然存在。在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中,很多腐败分子恰恰利用改革中的漏洞发了财。中国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,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改革从未间断和终止过。中国的改革不是靠腐败分子推动或支持取得成功的,而是在党的领导下,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实现的。
而“将腐败的根源定格为制度漏洞”的说法也是一种托词。